2018年天津积分落户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一、同时在津及异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得在天津市申请积分入户。

如积分申请人有上述情形申请办理积分入户的,积分窗口核实后,将按提交虚假信息处理。

二、2018年第一期,规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且申请时应为正常缴费状态。

三、申请人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类别应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一致且与申请人岗位相符,方可予以确认积分。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为中级职称、技师及以上的,其近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方可予以确认相应积分。

近12个月是指予以确认社会保险积分时间的近12个月。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只有国家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范围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确认积分,范围以外的不予确认积分。

五、积分申请人申请受理时应当提交受理日前30日内的明细版个人信用报告,不再收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六、申请积分的专利为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未授权或终止失效的专利不予确认积分;积分申请人应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之一;自专利申请日起,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生过变更的专利不予确认积分;积分申请人通过变更成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之一,不予确认积分。

七、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积分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该申请人取消当期申报资格,用人单位自次期起3年内不得申报。

受理地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积分窗口:一楼B厅44-46号、65-66号、二楼C厅97-11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地址: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裙房二层)

积分窗口:19-31号。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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