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6〕1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有利契机,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区域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优先解决存量,合理引导增量;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在严格控制城市人口规模的基础上,通过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优化居住证制度,完善积分落户和人才引进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一)实现城乡户籍登记“一元化”。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二)建立与户籍登记“一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住房、民政、社会保障、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三、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逐步放开市内户口迁移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对具有本人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人口,逐步放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市内的迁移限制,实现全市户籍人口的自由迁移流动。
(二)调整完善迁津落户政策。落实人才集聚战略,健全人才标准,完善人才落户政策,优化引进人才“绿卡”制度;适度放宽配偶间投靠、父母同子女间投靠迁津落户条件;合理引导、控制人口迁移,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落户问题。
(三)不断提高技能型人才城镇落户率。加大对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支持力度,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重点解决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四、完善居住证管理和积分落户制度
(一)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实现居住证持有人阶梯式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二)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在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前提下,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本人、配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完善积分项目和分值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解决人口存量,合理引导人口增量。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户籍人口、居住人口动态信息。完善以实际居住为基础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财政、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
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部署,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最新评论
天津静海的户口迁移到河西区需要什么手续
滨海新区的落户新政为什么迟迟没有执行?
同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