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单位不缴存公积金将取消申请天津积分落户资格!

2017年10月1日起,办理天津积分落户或需要缴纳公积金!根据天津市第十六届常委会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可知: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权利,单位具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单位如果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仅影响其信用度,还会罚款高达五万元,单位负责人也将受到高达1万元的罚款处罚。

 

原先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不明确,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不简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提供贷款资金支持的同时承受着存款贬值的损失等。

为弥补在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的不足,本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哪些企业单位将受影响

1、在朋友公司挂靠社保,申报天津积分落户的企业;

2、通过中介机构等挂靠社保的企业;
3、自己注册公司执照挂靠社保的企业。

 

对企业及申请人有什么影响

该政策的出台,企业不但会面临罚款,并且将进入失信名单,一旦这样,企业及员工也就不具备申请积分落户的资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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