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起 天津社保基数最低标准调整为3364元

依据津人社局发〔2018〕14号,自2018年4月起: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上下限)调整为:最低标准为3364元,最高标准为16821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3364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保险基数调整为:最低标准为3364元,最高标准为7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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