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天津定居落户政策指南

受理条件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经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可以在我市落户。

需要说明的问题:

1、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该房屋具备落户条件的,须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具有我市居民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落户;

2、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明确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4、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5、此项业务办理为市局事权,由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的,逐级上报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1、受理户口告知单(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2、承诺授权书(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台湾居民定居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人口信息能够查询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

办理地点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48号)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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