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7月16日
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8年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1985年7月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8年7月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松动。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 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 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颁布,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3年11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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