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完善城乡教育一体化均衡发展机制。将本市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加强教育资源建设,合理安排学校布局,统一城乡教师配置标准,有效保障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益。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的规定,妥善解决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及升学考试问题。

(三)加强劳动就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在城镇社区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就业创业管理体系。

(四)完善城乡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五)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落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六)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优化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七)加快实施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八)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全市人民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切实将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快政策落实。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公安局要制定完善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及户籍迁移规定,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卫生计生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制度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各单位要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市和区县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天津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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