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进城落户农民医保2016年新政策

为做好我市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各类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管理

(一)在用人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应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有关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

(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本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也可以选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二、关于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及时受理进城落户农民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申请,并做好与相关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顺畅衔接。

 

三、关于医保权益

(一)进城落户农民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并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三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补缴补支付。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三个月,且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补缴补支付。

(二)进城落户农民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实现就业后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中断或中止参加职工医保,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因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不具备职工医保报销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已按居民医保规定报销的,职工医保补缴后不再予以调整支付或补支付。

进城落户农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付,个人台账分别记录,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三)进城落户农民跨统筹地区转入其在原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照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定,作为本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进城落户农民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经办机构进行划转。因故无法划转的,可根据个人申请与其一次性结清。

 

四、其他

(一)其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关医保权益,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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