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制度应在公平的前提下服务流动人口

应该积极改变城市治理观念,从管人转为服务于市民,为市民提供更为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让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到平等的待遇,从而吸引外来人口主动办理。

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规定: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居住证并不是新事物,部分地方已经在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只是由于地方标准不一致,处于混乱状态,换一个城市就要按照新规重新办理,导致各地市民难以适应。而且,地方出台的居住证政策,往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太多,致使持有人难以享受到公平的市民待遇。

此次国务院发布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在全国统一标准,结束各自为政的局面,也是推动城镇化建设的配套措施。既然是顶层设计的居住证制度,那么就应 该以公平和服务为基石,以普惠为原则,确保居住证持有人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到同等的待遇,不再设立严苛的限制性门槛。事实上,外来人口最关心的,就是教 育、住房、医疗、就业、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待遇,是否能够与户籍人口平等,不再受政策性歧视和限制。

宪法赋予每位公民具有平等的法律权利,那么地方政府就不应再违背宪法精神,对外来人口做过度限制和约束,诸如将子女教育条件与住房标准、就业资 格等捆绑,劳动者收入标准不是按能力而是按照户籍等等,令外来人口处处都比户籍人口差一大截。如此一来,不仅影响到人口的流动性,亦人为制造了不公平。

需知,社会公共资源本就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不应用户籍割裂社会阶层,而是执行普惠性社会福利待遇,让人民公平享受到最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

同时,还要看到,居住证是为持有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凭证,不是为了管制和约束持有人的“枷锁”。如果政府只是为了管理城市人口方便,利用居住证在各方面予以限制,逼迫外来人口被动式办理,则就会沦为又一个“暂住证”,失去外来人口的支持和信任。

因此,居住证制度能否真正落实下去,能否得到公众的认可,不仅仅靠政策的制定,更大程度是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地方政府应该积极改变城市治 理观念,从管人转为服务于市民,为市民提供更为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让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到平等的待遇,从而吸引外来人口主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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